**用命理理解自己是一回事,用它決定別人的處境是另一回事。** 這一條談後者。
**先說法律**
**台灣的就業服務法第 5 條明文禁止就業歧視**,並且**在列舉的項目中明確包含「星座」與「血型」**。
這代表:**以星座或血型作為錄取、升遷、調職的依據,在台灣是違法的**,不是「見仁見智」。**具體適用與裁罰以現行法令為準,遇到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訴,或撥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。**
**八字與面相雖未被逐一列舉,但道理相同**——**它同樣是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先天條件排除一個人。**
**為什麼這件事特別該說清楚**
**因為當事人幾乎無法反駁。** 你可以補學歷、補經驗、改進面試表現,**但你改不了出生時辰。** 用一個人無法改變、也與工作無關的東西決定他的生計,**這就是歧視的定義。**
**而且它連自己的標準都撐不住**:同一組八字有上千人(見「原理·同樣的八字為什麼命不同」條),**其中必然有適任與不適任者。** 用它篩選,等於用一個已知無效的工具做重大決定。
**「公司要我提供生辰」怎麼辦**
**出生年月日時是敏感個資**(見「實務·排盤看不懂、資料填錯與個資疑慮」條)。**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資料,你可以婉拒提供**,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諮詢。
**如果你是主管**
用命理理解部屬的傾向,**與用命理決定他的去留,是兩件事。**
**可以的**:知道某位同事需要明確的指令、某位需要空間,**因而調整自己的溝通方式**。
**不可以的**:因為「他的命格與我沖」而排擠他、因為「這個星座不適合」而不給機會。**前者是體貼,後者是拿術語包裝偏見。**
**如果你被這樣對待了**
**那不是你的命有問題,是那個決定有問題。** 保留相關的對話與紀錄,**可向勞工局申訴(1955)**——**這類歧視之所以能持續,往往是因為沒有人提出來。**